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日期
2025-03-24
案號
SSEM-114-新秩-5-20250324-1
字號
新秩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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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新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法定代理人 顏勤峰 被移送人 李翔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南市警 永偵字第11401164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李翔宇藉端滋擾住戶,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。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李翔宇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: ㈠時間:民國114年1月16日、114年2月8日。 ㈡地點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。 ㈢行為:被移送人因追求被害人AC000-K114014未果,於上開 時、地至被害人住處以丟擲雞蛋方式滋擾被害人,認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安寧秩序規定之情形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: ㈠被移送人李翔宇於警詢時之陳述。 ㈡監視器畫面截圖。 ㈢被害人AC000-K114014警詢調查筆錄。 ㈣被害人住處陽台遭丟擲雞蛋照片。 三、按藉端滋擾住戶、工廠、公司行號、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(下同)12,000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上開規範所謂「藉端滋擾」,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意,進而以言語、行動等方式,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,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,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。查本件移送事實,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在卷,復有相符之被害人警詢筆錄、114年2月8日監視器畫面截圖及被害人住處陽台有破掉雞蛋照片可佐,要可認定。本院認被移送人因追求未果,竟兩度前往被害人住處丟擲雞蛋,除擾亂被害人住處之居住安寧、秩序,亦令被害人恐懼不安,而有藉端滋事之事實無誤。核被告所為,已該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。爰審酌被移送人影響居住安寧、秩序之程度,兼衡其平日素行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,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,以資懲儆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8條第2款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