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1-15
案號
SSEV-108-新小-1029-20250115-2
字號
新小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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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10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寗嘉綺(原名:寗嘉卿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 為之本件宣示判決筆錄,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之姓氏應更正為:「 寗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 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