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1-22
案號
SSEV-108-新簡-516-20250122-2
字號
新簡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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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516號 原 告 程學奕 朱芸家 被 告 金禾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畇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九年六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兩造另有給付工程款事件而由本院以108年度建字 第29號審理中,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,裁定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(新簡字卷第133、135頁)。 二、茲查明上開另案民事事件已終結(民國114年1月20日宣判),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該另案事件之民事判決書可稽。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