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SSEV-111-新簡-463-20250314-2
字號
新簡
法院
新市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463號 原 告 陳筍陽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憶庭律師 被 告 黃依晨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參加訴訟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關於醫療費用部分,有調查必要,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