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SSEV-112-新簡-227-20250319-2
字號
新簡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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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時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柯傑紹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 第22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,9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