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價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1-07

案號

SSEV-112-新簡-443-20241107-1

字號

新簡

法院

新市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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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443號 原 告 蕭慶祥 被 告 蕭榮宗 訴訟代理人 蕭仲庭 被 告 蕭明安 蕭美娟 蕭玉琴 蕭碧花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靖雲 被 告 呂南容 訴訟代理人 呂文中 余友申 被 告 蕭鈞鴻 蕭建興 許蕭蜂香 蕭水源 蕭水泉 蕭素玉 蕭素娥 陳文永 陳春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 被 告 陳瑋暘 余景登律師即洪國堂之遺產管理人 劉洪寶秀 林洪明里 戴長賢 郭戴秀英 蔡戴秀鳳 陳戴碧雲 劉戴瑞香 洪國文 洪德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鳳英 被 告 蕭康末女 蕭俊玄 蕭慧貞 蕭榮雄 蕭玉卿 蕭博元 蕭惠如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王金花 被 告 蕭明安 蕭美娟 蕭玉琴 吳廖素惠 蕭笠淳 廖鄭束珍 廖睿壎 廖睿紅 廖睿雯 謝梅珍 廖尚沛 廖尚鈞 兼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靜儀 被 告 陳純梅 陳純玉 陳純紡 李美枝 陳葦嘉 陳妏姿 陳慶鴻 陳慶龍 陳清貴 陳清炎 陳金鑾 林金美 姚淑瑜 張世勲兼張輝煌繼承人 張世茂兼張輝煌繼承人 張雅萍兼張輝煌繼承人 張薪麟兼張輝煌繼承人 張雅涵兼張輝煌繼承人 張真敏兼張輝煌繼承人 張春泉兼張輝煌繼承人 謝宏男即張輝煌繼承人 謝宏吉即張輝煌繼承人 謝惠娥即張輝煌繼承人 謝張春綿(已歿) 蕭張春金即蕭榮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同年11月1 9日宣判,惟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,故通知兩造於同年12月17日10時25分至本院第19法庭再開言詞辯論。:㈠被告洪國堂已於112年2月8日過世,嗣由本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037號裁定選任余景登律師擔任洪國堂之遺產管理人,然本件之開庭通知書,仍寄送至已故洪國堂之舊址,並未合法送達,本院會將歷次書狀補正送達余景登律師㈡另被告謝張春綿係於112年2月8日過世(本院卷二第73頁),其應有部分已由被告謝惠娥為繼承登記(本院卷二第161頁),然原告就被告謝張春綿並未撤回起訴,請原告具狀撤回。㈢又被告張真敏為張義長(已於108年12月14日過世,詳卷二第65頁)之三女,張輝煌則為張義長之父,而於113年6月27日過世(本院卷二第55頁),故張義長之應繼分亦由被告張真敏代位繼承,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是否更正為:請求被告張世勲、張世茂、張雅萍、張薪麟、張雅涵、「張真敏」、張春泉、謝宏男、謝宏吉、謝惠娥應就被繼承人張輝煌所遺臺南市南化區南化段1027、1027-3、1028、1028-7、1028-8地號土地之公同共有部分24分之2,辦理繼承登記。亦請具狀說明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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