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07
案號
SSEV-112-新簡-653-20250207-1
字號
新簡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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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653號 原 告 邱錦綢 被 告 蔡麗美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有訊問被告之必要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 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被告訴訟代理人 應偕同被告本人到庭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