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扣押
日期
2025-01-06
案號
SSEV-113-新全-23-20250106-1
字號
新全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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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全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羅凱怡 相 對 人 林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債權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;假扣押,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。此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及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,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,盡釋明之責,必待釋明有所不足,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,准予假扣押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為借款之事,協調過每月還款新台 幣5,500元,直到結清總金額,但相對人一次都沒還,且聯絡方式均遭封鎖,業已失聯。原告為此已提起訴訟,請求返還借款(案號:113年度新司簡調字第776號),為免相對人脫產,爰提出本件聲請,及願提供擔保以代釋明不足,請裁定准予假扣押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對於相對人消費借貸之本案請求乙節,為 本院審理113年度新司簡字第776號返還借款事件,職務上已知之事實。至於假扣押原因,聲請人僅陳稱相對人經多次催討,一次未還,甚至失聯云云,但未提出任何得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相對人有何浪費財產、增加負擔、隱匿財產、移往遠地或逃匿無蹤等假扣押原因之事實。難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有所釋明,自不符合假扣押之要件,縱令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,亦無法補足釋明之欠缺,是其聲請假扣押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