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日期
2024-11-11
案號
SSEV-113-新司小調-498-20241111-1
字號
新司小調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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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王郁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健明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 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調解之聲請,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,應為公示送達者,法 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聲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。 二、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施健明給付電信費向本院聲請調解, 惟相對人之戶籍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即由戶政機關自台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弄00號3樓址遷入臺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永康辦公處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資料各1份在卷可據。是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,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,爰依首開法律規定,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