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日期
2024-11-11
案號
SSEV-113-新司小調-559-20241111-1
字號
新司小調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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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范秀慧 相 對 人 詹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,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;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,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規定。 二、查相對人詹淇惠住所地係在花蓮縣花蓮市,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。聲請人雖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「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6樓之6」,然依前述戶籍資料記載,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即將其戶籍自上述臺南市址遷往現址,自難認聲請人所陳報之臺南市址仍為相對人之現住居所,故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