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日期
2025-03-03
案號
SSEV-113-新司調-218-20250303-1
字號
新司調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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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調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吳豐榮 郭義昇 林正男 蘇傳淵 林進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義民間請求釐清工程契約給付款項事件, 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(下同)10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10萬元以上,未滿100萬元者,徵收1,000元;100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者,徵收2,000元;500萬元以上,未滿1,000萬元者,徵收3,000元;1,000萬元以上者,徵收5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。另按調解之聲請,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;聲請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第405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給付之數量、坪算面積有差異, 未提及整料及廢料清運之處理,工程契約內容不實在,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就其主張,固提出數量表、相對人提供之契約書影 本為證,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費,所述之差異亦未具體說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前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3年12月2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,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所在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致調解程序難以進行。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