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1-04

案號

SSEV-113-新司調-95-20241104-1

字號

新司調

法院

新市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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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調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姚其正 代 理 人 鍾旺良律師 陳佩琪律師 相 對 人 姚其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其在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 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共有台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 地請求分割如附圖所示,即編號A部分面積508.33平方公尺由聲請人單獨取得;編號B部分面積1016.67平方公尺由相對人單獨取得。 三、查上開分割分案固經兩造到院調解同意分割方案。然上開土 地屬特定農業區、農牧用地,並已提供興建農舍。則該土地之分割須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之管制,亦即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。此有台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113年7月29日所測字第1130066925號函、本院113年10月7日現場勘驗筆錄、台南市新化區公所113年10月15日所農建字第1130610312號函附卷可據。從而,本件因無法辦理分割,顯然不能調解。爰依上述規定,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4 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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