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SSEV-113-新小-503-20241209-2
字號
新小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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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珮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芯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萬9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