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日期
2024-11-05
案號
SSEV-113-新小-537-20241105-1
字號
新小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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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53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黃鼎翔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537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 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5 日上午09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陳尹捷書 記 官 吳佩芬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,993元,及其中新臺幣32,879元自民國 113 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.75計算之利 息,及其中46,386元自民國113 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0 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 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