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日期
2024-11-08
案號
SSEV-113-新小-550-20241108-1
字號
新小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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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55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香榕 江仲璵 被 告 蔡芳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三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