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2-13

案號

SSEV-113-新小-608-20241213-1

字號

新小

法院

新市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宣示判決筆錄  113年度新小字第6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陳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608 號清償債務事件,於中華民 國113 年12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陳品謙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,985元,及其中新臺幣59,278元自民國 113 年8 月16日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心瑋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心瑋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