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2-13

案號

SSEV-113-新小-613-20241213-1

字號

新小

法院

新市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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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新小字第61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陳志峰 被 告 蘇于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伍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一期當 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時,當月計收逾 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時,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 新臺幣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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