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0-18
案號
SSEV-113-新小-625-20241018-1
字號
新小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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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62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奕騰 方昱翔 被 告 許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6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 )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18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陳品謙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 萬1,837 元,及自民國113 年7 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心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