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0-24

案號

SSEV-113-新小-640-20241024-1

字號

新小

法院

新市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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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640號 原 告 萊恩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威程、王志昇、陳偲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規定,亦準用之。 二、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有如附件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,茲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上開事項,逾期即駁回起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附件: ㈠原告之民事起訴狀上訴之聲明,並未記載請求何人給付原告多少金額。㈡另被告王志昇已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過世,請考慮是否撤回對其之起訴?㈢又原告之民事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王威程110年入會時未滿20歲欠款,故請求其父母給付,其請求權基礎為何(法條依據)?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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