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2-10

案號

SSEV-113-新小-640-20241210-2

字號

新小

法院

新市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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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640號 原 告 萊恩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威程 王志昇(已歿) 陳偲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 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規定,亦準用之。 二、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以113年度新小字第640號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,原告嗣於113年10月28日收受該裁定,惟迄今仍未補正,揆諸上揭法律規定,其訴顯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 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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