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2-27

案號

SSEV-113-新小-652-20241227-1

字號

新小

法院

新市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新小字第6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吳承翰 被 告 溫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四五計 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于婷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