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買賣價金

日期

2024-12-03

案號

SSEV-113-新小-655-20241203-1

字號

新小

法院

新市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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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宣示判決筆錄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新小字第65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許志綸 被 告 鄭兆佐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655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於中 華民國113 年12月3 日上午09時3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陳尹捷書 記 官 吳佩芬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,648元,及其中新臺幣28,350元自民國 113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0 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 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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