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2-24

案號

SSEV-113-新小-678-20241224-1

字號

新小

法院

新市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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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67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方珮羚 被 告 陳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 文 本件因被告未合法送達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 6日上午9時34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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