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17
案號
SSEV-113-新小-681-20241217-2
字號
新小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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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汪○諭 (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) 王○碩 (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)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○芝 汪○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11月22日113年度 新小字第68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前 開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