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24
案號
SSEV-113-新小-711-20241224-1
字號
新小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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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711號 原 告 林綉華 被 告 鍾銘偉 兼 法定代理人 鍾欣潔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 日以南院揚民法113年度新小字第711號函,通知原告於同年12月10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該函文業於113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,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,此有本院新市簡易庭送達證書、詢問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 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