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5-02-07
案號
SSEV-113-新小-739-20250207-1
字號
新小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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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73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葉昆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參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捌仟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