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日期
2025-02-04
案號
SSEV-113-新小-769-20250204-1
字號
新小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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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76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王美真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769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 民國114 年2 月4 日上午09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陳尹捷書 記 官 吳佩芬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,066元,及自民國114 年1 月4 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