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SSEV-113-新小-805-20250221-1
字號
新小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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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80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劉名峰 黃家洋 被 告 陳群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肆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