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日期
2025-02-26
案號
SSEV-113-新小-814-20250226-2
字號
新小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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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于聖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 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4年2月11日113 年度新小字第81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76,996元(即本金72,996元加上113年8 月15日起至113年12月17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4,000 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 期不補正,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