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08

案號

SSEV-113-新小-820-20250108-1

字號

新小

法院

新市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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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820號 原 告 王筠媗 被 告 吳鈺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  文 原告具狀表示雙方已私下和解,撤回本件訴訟,故本件應再開言 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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