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5-02-11
案號
SSEV-113-新小-834-20250211-1
字號
新小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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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83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林純秀 被 告 蔡佩茹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834 號返還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 國114 年2 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陳尹捷書 記 官 吳佩芬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,126元,及自民國113 年6 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47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 年 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0 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 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