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日期
2024-11-18
案號
SSEV-113-新簡聲-13-20241118-1
字號
新簡聲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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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王妤潔 上列聲請人與曾鳳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,交付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度新簡字第三九 0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程序之 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。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。法院受理前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,應予許可。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(下同)50元。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。又按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,舉凡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,均屬之(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民事裁定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113年度新簡字第390號損害賠 償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之被告,為明瞭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以核對筆錄,作為上訴審訴訟攻防之用,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上開日期之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告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 於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後之同年11月5日,具狀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未逾前開法條規定之期間,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可認其聲請係主張及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必要,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,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又持有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違反前揭規定者,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、2項,由行為人之住所、居所,或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附此敘明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 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