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日期
2024-11-19
案號
SSEV-113-新簡聲-14-20241119-1
字號
新簡聲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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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 第19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。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 聲請人為期明瞭比對筆錄正確性,聲請交付本院新市簡易庭 113年度新簡字第19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全部開庭期日之錄音光碟。 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。法院受理前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,應予許可。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(下同)50元。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例如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屬之,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。 三、經查: ㈠聲請人為本院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198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(下稱本案訴訟)之原告,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,本案訴訟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3年11月29日宣判,故本件聲請合於上開聲請主體及期限之規定。 ㈡依聲請人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,係為比對筆錄正確性,核與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相符,而本案訴訟僅有於113年11月8日開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1次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誤,復查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,是聲請人聲請法院許可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,應予准許。 四、又持有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 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違反前揭規定者,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、第2項規定,由行為人之住所、居所,或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,附此敘明。 五、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