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0-04

案號

SSEV-113-新簡補-126-20241004-1

字號

新簡補

法院

新市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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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梁清騰 訴訟代理人 陳主恩 被 告 李金來 陳敏雄 陳銘智 汪坤宏 李錦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萬8,175元。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,00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門牌號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 路000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(稅籍編號:00000000000號,下稱系爭房屋),查系爭房屋民國113年之房屋稅課稅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7萬2,700元,原告之持分比率為4分之1等情,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按,基此,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1萬8,175元(計算式:7萬2,700元×1/4=1萬8,175元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萬8,1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黃心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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