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日期
2024-10-07
案號
SSEV-113-新簡補-148-20241007-1
字號
新簡補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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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48號 原 告 陳淑媛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,此為起訴必要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。 二、上原告與被告楊鎮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起訴程式顯有不備,應先定期命補正。茲因原告訴請拆除之地上物未經測量,面積不明,為免訴訟延宕,暫依起訴狀記載之面積47平方公尺,及訟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(下同)2,800元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1,600元(計算式:47×2,800=131,600;嗣後經測量,按面積增減情狀退還或命補繳裁判費),應徵裁判費1,440元。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前向本院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 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