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05
案號
SSEV-113-新簡補-169-20241105-1
字號
新簡補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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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明雄 胡綵麟 被 告 劉奕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5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萬3,2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,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