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1-11

案號

SSEV-113-新簡補-176-20241111-1

字號

新簡補

法院

新市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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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7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被 告 鄭倚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萬8,64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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