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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4-12-20

案號

SSEV-113-新簡補-177-20241220-2

字號

新簡補

法院

新市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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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77號 抗 告 人 張昶紘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裁定提出抗告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按抗告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再為抗告者 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,並依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於抗告程序。 二、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11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未據 繳納抗告費,茲依前揭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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