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12
案號
SSEV-113-新簡補-178-20241112-1
字號
新簡補
法院
新市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張鐛旺(原名:張錦華)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逢慧、張家佑、張家彬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。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