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
日期

2024-11-18

案號

SSEV-113-新簡補-181-20241118-1

字號

新簡補

法院

新市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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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81號 原 告 侯金旬 訴訟代理人 葉賢賓律師 楊家明律師 許世烜律師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,此為起訴必要程式。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葉鳳玉等四人遷讓房屋等事件,起訴狀訴 之聲明共計二項,嗣後提出民事變更聲明狀,僅請求被告葉鳳玉給付積欠之租金、損害賠償、水電費及管理費等共計新臺幣(下同)130,078元,應以此金額為訴訟標的金額,據此徵收裁判費1,440元。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前向本院新市簡易庭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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