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名登記房地等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SSEV-113-新簡補-189-20241204-1
字號
新簡補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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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89號 原 告 陳亮宏 代 理 人 柯佾婷律師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,此為起訴必要程式。又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,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,視為自聲請調解時,已經起訴。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,其調解程序之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。及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則有同法第419條第3項、第423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。 二、本件原告與被告陳貞如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房地等事件,前 經原告聲請調解不成立,原告於收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之10日內向本院起訴,依上開規定所繳聲請費新台幣(下同)500元,為本件訴訟費用之一部。又查,本件原告訴請返還之不動產為①台南市○市區○○段0000地號、②其上同段801建號、③同市○市區○○段0地號之三筆房地各應有部分5/8。其中二筆地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724,660元【計算式:(1.02㎡+195.62㎡)×95,400元(公告土地現值)×5/8=11,724,600】。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,以房屋課稅現值1,172,700元(參見卷附之房屋稅籍證明書)及上開應有部分計算,為732,938元【計算式:1,172,700×5/8=732,937.5,四捨五入】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計為12,457,598元,應徵裁判費121,648元,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,應再補繳裁判費121,148元。 三、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前向本院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 00號)補繳裁判費121,148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