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所有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2-27
案號
SSEV-113-新簡補-197-20241227-1
字號
新簡補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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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吳境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成華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 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原告起 訴請求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所有權, 自民國108年7月12日起為被告所有,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兩造 讓渡該系爭車輛之交易價格即新臺幣(下同)48,000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