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查封登記

日期

2025-01-03

案號

SSEV-113-新簡補-200-20250103-1

字號

新簡補

法院

新市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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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200號 原 告 謝玉貞即凃燕清之繼承人 林凃美惠即凃燕清之繼承人 凃美秀即凃燕清之繼承人 涂榮宗即凃燕清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凃榮祥即凃燕清之繼承人 被 告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昭沛 被 告 展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沼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肆佰參拾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將原告 公同共有坐落臺南市○鎮區○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建號建物(即門牌號碼臺南市○鎮區○○里○○000號房屋,權利範圍1分之1,下合稱系爭房地),於民國68年2月20日依本院349號南院惠函執速字第6803號函辦理之查封登記(債權人: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,債務人凃燕清,假扣押執行事件案號:68年度全執字第349號;併案債權人:被告展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,債務人凃燕清,假扣押執行事件案號:68年度全執字第844號,下稱系爭查封登記)予以塗銷。而原告因塗銷系爭查封登記所得受之利益,為其得無限制、自由處分系爭房地並換價之利益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。又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4,800元、面積為46平方公尺;上開建物現值為6,400元,有土地登記謄本、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附卷可佐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7,200元【計算式:46㎡×4,800元/㎡+6,400元=227,2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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