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地上物等

日期

2025-01-09

案號

SSEV-113-新簡補-208-20250109-1

字號

新簡補

法院

新市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吳義雄 被 告 謝文進 吳淑娟 胡靜萍 康良有 黃毅嵐 黃毅民 邱麗玉 林河龍 方婷鳳 黃慧美 姜駿彥 陳紅月 郝遐驥 呂忠穎 林美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素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萬3,000元。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,43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繫屬日期為民國113年9月23日,原告訴之聲 明請求被告將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、同段3252-2地號土地約5公尺長之排水溝修理、回復排水溝原有寬度,並據原告陳報所需工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萬3,000元,有估價單在卷可稽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核定為22萬3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心瑋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