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30
案號
SSEV-113-新簡補-217-20241230-1
字號
新簡補
法院
新市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217號 原 告 廖行權 訴訟代理人 吳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崑山科技大學、王美瑜、黃裕順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提起民事 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,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,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2,4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,77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