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5-02-03
案號
SSEV-113-新簡補-218-20250203-1
字號
新簡補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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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徐翠鴻 被 告 陳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於民國113年1 0月29日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