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09

案號

SSEV-113-新簡補-219-20250109-1

字號

新簡補

法院

新市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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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219號 原 告 徐寶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佩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 狀記載之訴之聲明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 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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