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
日期

2024-12-09

案號

SSEV-113-新簡補-88-20241209-1

字號

新簡補

法院

新市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88號 原 告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一、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 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所明定。又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要程式。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。 二、上原告與被告梁建發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未據原告繳納 裁判費,起訴程式顯有不備,應定期命補正。查原告所有坐落台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遭地上物佔用面積,經測量為105.44平方公尺,是其請求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792,484元【計算式:105.44×6,716(公告土地現值)=708,135】,加計自民國112年8月起至起訴前113年2月已生之損害賠償35,000元【計算式:5,000×7=35,000】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3,135元,應徵收裁判費8,150元。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前向本院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