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薪資
日期
2024-10-29
案號
SSEV-113-新簡補-96-20241029-2
字號
新簡補
法院
新市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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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96號 原 告 謝秉舟 被 告 古偉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2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翌日起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