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2-11

案號

SSEV-113-新簡-157-20250211-2

字號

新簡

法院

新市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睿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協晉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 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4年1月17日113年度新簡字第157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439,11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8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 審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